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无军籍职工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本人入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4、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5、省(市)民政部门的安置通知书(原件);
7、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原件);
9、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0、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户口准迁证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4元/张)
028-86407755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